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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种日常用品有谁能猜出来

水、不倒翁、松紧带、锅
面粉 牙膏 大米 锅
牙刷 牙膏 水杯 水
酱,鞋,伞,门
1 水 2 鞋 3 伞 4 锅
水、不倒翁、雨伞、锅 答案

四种日常用品有谁能猜出来

2,上海解放初期实行的折实单位包含了哪几种生活必需品它是如何计算

1949年6月14日 上海市开始实行“折实单位”办法。“折实单位”以实物为基础,以货币作计算单位。一个折实单位包含中白粳米1升、生油1两、煤球1市斤和龙头细布1市尺。当天,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挂出折实单位牌价为302元。同时人民银行举办折实单位储蓄存款。以后各单位发放工资和私立学校收取学费等都按折实单位计算。
没看懂什么意思?

上海解放初期实行的折实单位包含了哪几种生活必需品它是如何计算

3,生活中哪些物品一般用毫米作单位

筛子孔径大小
毫米,又称 公厘(或公釐),是 长度单位和降雨量单位,英文缩写mm。 10毫米相当于1 厘米,100毫米相当于1分米,1000毫米相当于1米。1. 玻璃——玻璃店用毫米代表玻璃的厚度规格。2. 降雨——气象单位用毫米说明降雨量。3. 指甲——宽度10毫米。4. 普通铅笔芯——直径1毫米。5. 细铜丝——直径为0.3毫米。6. 螺丝直径——工程上一般默认的计量单位为毫米。

生活中哪些物品一般用毫米作单位

4,半包要注意什么

一、基础工程盯紧墙面屋顶  基础工程部分的墙面、屋顶施工中常会被设计消费陷阱。“按照正常的程序,装修人员进场前要对房屋进行检查,基础工程部分的重点是墙体、屋顶是否存在倾斜度、不够平整等问题。如果存在,则需要进行墙面、屋顶找平施工。此外,在地面铺设地板时也存在进行地面找平施工的可能。”装修监理师表示。  按照正规流程,半包装修合同中会明确体现以下内容,并在预算中列出明细。内容包括:墙体、屋顶、地面施工前情况;是否需要进行改造、加工;哪些部分需要进行防水、瓷砖铺贴、地板铺设;二手房墙体铺设绷带、挂网处理。而不良装修公司和“游击队”,通常会在装修前隐瞒屋顶、墙体存在的问题,从而降低报价吸引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受到部分合同款后,提出这些问题进行再次收费。  二、造型设计谨防漫天要价  据了解,装修造型设计部分也是陷阱频出的环节。由于存在设计费用,无法像其他部分一样根据材料、工时简单的累加。装修监理师专家表示:“在这阶段防止陷阱的最好方法就是要求装修公司列出造型费用明细,并且出示标准的施工图纸。此外,还要在合同中约定计量单位、单价、材质等。根据图纸和这些标准,消费者可以明确地了解施工材料以及用料数量。”  三、水电改造当心以次充好  水电路改造是装修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所用材料质量如何、施工是否标准都将直接影响到房屋几年甚至几十年内的使用质量。不良装饰公司和“游击队” 经常通过以次充好、调换施工材料的方式坑害消费者。装修监理师表示,水电路改造的材质差价非常大,100㎡左右的房间,通过以次充好的方法,可获几千元的利益。“消费者在这个环节一定要约定好材料的品牌、型号,并监督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方式施工。”
装修中的半包一般就是指 :刷墙、木工活、吊顶等 不包含家具、配饰、电器等生活用品,半包要求对材料特别是辅料要懂一些、还有装修方面的只是,如果不懂不建议半包。全包省时间、省精力、但有时可能个性化的东西少一些,全包建议使用网上招标的模式,来找寻最好的装修公司。
1、半包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既体验了装修乐趣又不至于疲于奔命。装修材料的大头由自己采购,品牌、花色品种、质量都由自己控制。 2、价格昂贵的、材料商负责测量并安装的、花色种类多体现个性的、数量易于清点的建材由业主采购,如:瓷砖、洁具、橱柜、地板、踢脚线、铝扣板(集成吊顶)、移门、成品衣柜、墙纸、灯具、如开关、锁具。 3、基本由施工方负责的材料:水电材料、水泥黄沙砖头、木工板材及辅材、油漆及辅材工具。注意要对施工方负责采购的的材料要规定具体品牌、规格,否则容易给不法奸商钻空子,拿些劣质的材料来糊弄你。 4、建材尽量由材料商负责安装。谁销售谁安装好处之一就是安装的专业化程度和工作效率得以大幅提升,好处之二是减少扯皮现象。就铺实木地板来讲,买了地板后自己请工人安装,如果日后出现了问题,工人和地板商都来看过,一个说是地板质量问题,一个说是铺装质量问题,就剩下你在那干瞪眼吧。 5、材料商负责安装,那各工种之间的协调工作就显得极其重要了,细心的材料商在你购买材料时会嘱咐你施工上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你的工头和工人如果经验丰富也会及时提醒你该注意什么。 材料之类的还有合同,你选择半包嘛最好是再有个装修的平台可以帮你监督着,比如福窝他们就免费有第三方监理的,还有检点的验收 合同审核之类的,所以基本上有问题的地方他们都帮忙监督好的
要注意在和装修公司签定合同前,商量好你所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装饰公司所负责的材料.具体什么材料是半包包括的也没有具体区分,不过建议比较主要的材料还是自己采购

5,一般能源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节约用水。为珍惜水资源,不让水龙头空流,缩短淋浴时间;安装节水龙头;用节水型抽水马桶。 2. 节约用电, 尽量少使用电器,随手关灯。随时关紧电冰箱的门;使用节能灯具;购 买高效低能耗电器。 3. 节约用纸纸浆需求量的猛增是木材消费增长的原因之一。全国年造纸消耗木材1000 万立方米,进口木浆130万 吨,进口纸张的大量消费不仅造成森林毁坏,而且因生产纸浆排放污水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造纸行业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水域的30%以上。),用过一面的纸可以翻过来做草稿纸、便条纸,或自制成笔记本使用;过期的挂历可以包书皮。 4. 废物利用,如:糖纸可折成灯饰或门帘,旧衣服可做成拖把等等。支持和参与废纸、 废玻璃、废塑料和废金属的回收利用。 5. 减少生活垃圾,自觉将垃圾分类。 6. 少用化学制剂,购买使用无磷、生物可降解的洗涤用品; 7. 尽量不使用个人轿车。为减少空气污染,节约能源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或 步行;使用无铅汽油,购买小排气量的轿车。 8. 购物时自备购物袋。
能源 “能源”这一术语,过去人们谈论得很少,正是两次石油危机使它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那么,究竟什么是“能源”呢?关于能源的定义,目前约有20种。例如:《科学技术百科全书》说:“能源是可从其获得热、光和动力之类能量的资源”;《大英百科全书》说:“能源是一个包括着所有燃料、流水、阳光和风的术语,人类用适当的转换手段便可让它为自己提供所需的能量”;《日本大百科全书》说:“在各种生产活动中,我们利用热能、机械能、光能、电能等来作功,可利用来作为这些能量源泉的自然界中的各种载体,称为能源”;我国的《能源百科全书》说:“能源是可以直接或经转换提供人类所需的光、热、动力等任一形式能量的载能体资源。”可见,能源是一种呈多种形式的,且可以相互转换的能量的源泉。 确切而简单地说,能源是自然界中能为人类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资源。 人们通常按能源的形态特征或转换与应用的层次对它进行分类。世界能源委员会推荐的能源类型分为: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水能、电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核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其中,前三个类型统称化石燃料或化石能源。已被人类认识的上述能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人们所需的某种形式的能量。比如薪柴和煤炭,把它们加热到一定温度,它们能和空气中的氧气化合并放出大量的热能。我们可以用热来取暖、做饭或制冷,也可以用热来产生蒸汽,用蒸汽推动汽轮机,使热能变成机械能;也可以用汽轮机带动发电机,使机械能变成电能;如果把电送到工厂、企业、机关、农牧林区和住户,它又可以转换成机械能、光能或热能。 资源 资源是社会生活、工作中可供使用的物资、材料及素材。资源可分为:自然资源、再生资源、网络资源;生产资源、生活资源;自然资源又可分为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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