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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零售业税率如超市

一般商业零售税率4% 售价为含税价 应交税金=售价/1.04*0.04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按17%和13%不等。

商品零售业税率如超市

2,买了1000元办公用品没有发票要交多少税

不含税价格854.70,增值税145.30元。没有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145.30,附加税多交854.70元不得税前列支费用,多交所得税211.43元。
一般纳税人卖出500元的办公用品,含有税金500÷(1+17%)×17%= 72.65小规模纳税人卖出500元办公用品,含有税金500÷(1+3%)×3%= 14.56

买了1000元办公用品没有发票要交多少税

3,一般纳税人代销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税抵叩问题

不含税价:103÷(1+增值税税率17%)销售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不足17%的部分只能采取别的方式收取,例如,租金、扣点等项目。
对不起!您的提问(回答)中包含不适合发表的内容,请修改后再提交都是政策文件问题怎么会呢
如果你代销卖出去含税103元的话 ,销项税=103/1.17*17%=14.97元 举例这商品你同样含税103元从小规模那进的,那进项税=103/1.03*3%=3元 因你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是小规模,所以你同样价值卖出的话都要亏交税=14.97-3=11.97元。所以从小规模那进货卖是要亏很多税的

一般纳税人代销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税抵叩问题

4,床上用品拿多少增值税

床上用品属于动产,销售过程中应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不能
床上用品店基本上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定额纳税,最低月定营业额5000元,增值税150元。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免税。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进销项核算纳税。
你所说的是销售床上用品吗,要是的话那就要看你是什么纳税人了,个体工商户规模很小的话,一般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率是3%,也就是按你的一个月的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再按3%的税率计算的,规模比较大,但是仍不达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了,也是按3%的税率缴纳的,不过这个就要建立健全帐薄,每月进行纳税申报了;若财务制度健全,营业收入达到规定的标准,又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的话,就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税率为17%,不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来就商业行为和税负很低,介意你还是可能的话要成为一般纳税人较好。
销售床上用品应交营业税5%。

5,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而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求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1.逗先销售后包装地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逗先包装后销售地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逗先销售后包装地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2、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逗押金地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00元(木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对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20×500)×10%=251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木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50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0×500÷(1+17%)×10%=250854.70(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  3. 包装物押金逾期退可获得消费税的1年使用权  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逗逾期地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应采取收取逗押金地的形式,这样逗押金地就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消费税的1年使用权。这种纳税筹划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逗其他业务支出地(按目前会计准则,该科目应换为逗营业税金及附加地)科目,贷记逗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地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逗其他业务支出地(按目前会计准则,应为逗其他业务成本地)、逗其他应付款地等科目上,贷记逗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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